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是中国科学院所属的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以前沿科学和高新技术为主,兼有医学、特色管理和人文学科,是国家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对取得我校学籍并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本科招生工作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包括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制定本科招生章程及各类型招生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决定本科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根据国家方针政策,结合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兼顾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核准后,由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并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集体决策、质量优先的原则。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本科招生工作组集体研究决定,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所有招生专业均要求选考科目为物理和化学,并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仅录取理工类考生。
第十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内蒙古自治区按分数优先原则(分数清)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在普通类统招提档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政策性加分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高校专项”、“少年班及创新试点班”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经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认定的各类特殊类型招生资格考生,按照公示的录取政策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高考成绩达到本省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数,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依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六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按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若考生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对于服从专业调剂且体检结果符合相关要求的普通类统招批次考生实行提档不退;对于所报专业已录满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普通类统招批次考生,将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于所报专业已录满但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进行退档。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第十七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八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在招生录取中,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也不区分往届生和应届生。
第十九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脱贫地区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招生任务,面向国家确定的实施区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招生。国家专项计划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非高考改革省份为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校专项、少年班及创新试点班、综合评价等特殊类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当年相应各类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等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通过港澳台侨联合招生考试招收港澳台侨生,依据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成绩招收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具体办法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当年相应各类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并纳入我校录取依据;详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专业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在新生入校三个月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费收费标准:4800元/学年;住宿费收费标准:1000元/学年。
第二十六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设有各类奖助学金,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渠道,开设绿色通道,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七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到招生方案公开、选拔方法公平、录取结果公示。
第二十八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如遇教育部及相关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将做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咨询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96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生办公室
招生咨询电话:0551-63600096、63602553
传真:0551-63603222
电子邮箱:zsb@ustc.edu.cn
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sb.ustc.edu.cn
微信公众号:ustczsb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551-63602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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