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山东大学,简称山大。英文名称为Shandong University,简称SDU。学校法定注册地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
学校在威海市、青岛市设立校区。威海校区地址为山东省威海市文化西路180号,对外称山东大学(威海),英文名称为Shandong University, Weihai。青岛校区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滨海路72号,对外称山东大学(青岛),英文名称为 Shandong University, Qingdao。
第三条 学校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是国家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四条 山东大学以“为天下储人才,为国家图富强”为办学宗旨,以“学无止境,气有浩然”为校训,弘扬“崇实求新”的校风,践行“为国育贤”的理念,始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最优秀的本科生和最具创造力的研究生,加快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和国家急需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形成了具有山大特色的多层次、立体化的高端人才培养体系。
第五条 学校本部与青岛校区统一招生,威海校区单独招生。考生填报志愿时分别填报,分别录取。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统一颁发山东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遵循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山东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讨论本科招生重大事项,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第八条 山东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决定选拔方案和录取标准等招生工作重要事项。
第九条 山东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山东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授权威海校区教务处负责威海校区本科招生的部分具体事务。
第十条 山东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一条 山东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山东大学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区域及城乡协调发展和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办学条件,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核准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山东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录取等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公平公正、质量优先、集体决策的原则。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
1. 调档时,对于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山东大学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的最高一项,且不超过20分;该加分在调档、分专业时均适用。所有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2. 山东大学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对于体检合格、专业服从调剂的考生进档后不退档,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依据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录满为止。因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体检不合格或未达到录取线等情况的考生将作退档处理。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照考生投档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
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可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3. 山东大学按照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专业分配时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相应省份同分比较规则执行;对没有明确同分比较规则的省份,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成绩(不含任何政策加分)高者、高考语文加数学成绩高者、高考语文成绩高者、高考外语成绩高者,来源计划录满为止。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无差别;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4. 山东大学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录取工作按照有关省市文件执行。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类)相应规定。在按照院校专业组投档的批次,根据考生志愿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在同一院校专业组中安排专业。
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实行分数优先(即“分数清”)的录取办法。
5. 保送生、强基计划、综合评价招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队、港澳台侨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校招生简章要求进行录取。
6. 山东大学护理学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入校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7. 强基计划、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山东省文物全科人才定向培养等类型录取的考生,入校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外语类保送生入校后不得转入小语种以外的相关专业。
8. 临床医学专业、威海校区国际政治专业,学习期间部分课程将采用英语授课,建议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该专业志愿。
9. 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我校化学类、生物科学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药学类、护理学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学分制实施实际情况,学校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实行按学分计收学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构成,具体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收费政策文件执行。其中,学分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100元。
根据山东省收费文件,结合专业培养方案,我校各本科专业学费一般约为5280-7920元/年;艺术类专业学费约为10560元/年;软件学院、集成电路学院为国家示范性学院,根据相关政策,学费约为12000元/年。
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一般为800-1200元/年。
如国家或山东省收费政策变化,学校将依据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为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山东大学建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并设有各类奖助学金,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山东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山东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东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咨询和联系方式
山东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s://www.bkzs.sdu.edu.cn
咨询(监督)电话:0531-59626977
传真:0531-88564787
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s://bkzsw.wh.sdu.edu.cn
咨询(监督)电话:0631-5688282
传真:0631-5688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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