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称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以下称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第三条 学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公办本科普通高等学校,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对达到相应标准的学生,学校依据《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颁发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学校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并重,有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6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7个。学校是北京市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
第四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北京市大兴区清源北路19号。设有清源、康庄、燕山三个校区。清源、康庄两校区均位于大兴区,相距约2公里,是学生的主要学习生活场所;燕山校区以承担学生的实习为主。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统筹考虑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进行编制。与此同时,学校执行上级指令计划(少数民族预科、新疆高中班等)。
第十条 学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指标,主要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 本科招生录取规则
1.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本科招生录取工作的相关规定。
2.学校各本科专业录取时不限定男女比例,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3.学校在提档和确定录取本科专业时,均承认教育部及招生省份对于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4.学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年度本科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参照招生省份的生源情况和投档规则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5.对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对进档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一般不退档,如考生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将按照录取情况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专业;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总分同等条件下的考生,学校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等科目成绩,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者。
6.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须满足我校相应本科专业对选考科目的要求,学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在同排位考生录取专业时参考。
7.北京市“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招生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中“外培计划”专业原则上要求外语成绩不低于110分。
8.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当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学校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本科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主要为大学英语,同时学校开设有大学日语。
2.各本科专业录取的健康要求,原则上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3.新疆高中班民考汉考生按录取本科专业入校学习。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学校收费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学生一律按学年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学费根据不同专业为每生每学年4200~5000元,详见各省招生专业目录,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750~900元。若国家或北京市发文调整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则执行新规定。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学校建立了“奖、贷、助、补、勤、减、免、偿”八位一体、互为补充的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有关程序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要求来校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新生,依据本科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81292235,010-81292236,18618229115,18618229125(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及招生录取期间除外)
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bipt.edu.cn
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s://zhaosheng.bipt.edu.cn
本科招生电子信箱:zhaosheng@bipt.edu.cn
本科招生微信公众号: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招办(biptzs)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本科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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