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重庆科技大学招生章程,附办学层次和录取规则

重庆科技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科技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重庆科技大学

学校标识码:4150011551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办学层次:硕士、普通本科(全日制)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

第四条  学校创办于1951年,位于西部(重庆)科学城中心区域,现有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留学生等在校学生2万余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依法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普通本科招生考试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2024年学校普通本科招生专业共计61个,其中共有7个普通本科专业按3个大类进行招生,学生进校后按学校各专业大类分流方案规定进行专业分流,大类及所包含专业名称如下:

1.机械类(包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专业)

2.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包含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

3.设计学类(包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艺术与科技专业)

第九条  学校统筹考虑国家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经济与社会发展等因素,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生源及就业状况、历年招生计划安排等实际情况,确定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学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不超过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使用预留计划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在高考改革省份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以重庆市教委审核、教育部分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条  学校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学费采取预收制,年终按照专业学费和选修学分学费结算。各专业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收费严格执行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1.普通类本科专业每学年学费4625-6250元/人,艺术类本科专业每学年学费11500元/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专业每学年学费25000元/人;每学年住宿费1000-1200元/人。实行大类招生的专业,按大类标准收取学费,待专业分流确定后,再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学费。

2.各专业收费标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汇编及学校《新生入学指南》上公布。

3.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修读学分、学习时间,依照学费管理办法进行决算。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经教育部批准,学校与芬兰哈格-赫利尔应用科技大学(Haaga-Helia University of Applied Sciences)合作举办物流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采用4+0双学位模式,招生规模为60人/年。学生本科毕业且达到授位条件,颁发重庆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同时颁发重庆科技大学与哈格-赫利尔应用科技大学学位证书。该项目引进的专业课程由哈格-赫利尔应用科技大学派专业教师在重庆科技大学校内或线上进行全英文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条件

1.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2.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学校专业教学培养的公共外语语种以英语为主。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2.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教育部规定制定的考生加分政策和投档规则,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学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3.学校调阅普通类别考生档案的比例

(1)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00%设定。

(2)按照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4.对普通类别进档考生(内蒙古自治区除外),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5.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6.同分(特殊类型除外)排序首先使用省级同分排序规则比较,如无省级同分排序规则,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或三门选考科目总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7.美术与设计类

(1)考生的艺术专业成绩采用省级专业科类统考成绩,考生的文化成绩、专业成绩须分别达到生源省份美术与设计类同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2)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认可省级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按招生计划数的100%设定调档比例,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同分按省级艺术平行志愿批次同分排序规则比较。

(3)按照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按省级招考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50%+专业成绩×50%,成绩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综合成绩相同依次比较专业成绩、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8.专业调剂及退档

(1)对不满足所填报专业(类)录取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尚未录取满额且符合录取条件的专业(类),对不符合专业(类)录取条件而无法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2)对不满足所填报专业(类)录取条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3)对直接投档到专业(类)且不符合专业(类)录取条件,无法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9. 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生考试按《重庆科技大学2024年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章程》执行。

第六章  入学、资助政策与学历证书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均到大学城校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就读。

第十五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资助政策

1.设置了十余项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国家级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创新奖学金等校内奖学金,宝钢奖学金、王涛英才奖学金等社会奖学金。

2.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学生可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措施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学生进校后转专业依据学校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及转专业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以当年发布的有关工作通知为准。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科技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重庆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招生服务与监督

第十八条  招生服务

重庆科技大学招生就业处

1.通讯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

邮编:401331

2.联系电话:023-65026868,023-65022363

3.邮箱:zsb@cqust.edu.cn

4.学校网址:https://www.cqus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cqust.edu.cn

5.重庆科技大学微信公众号:cqust-xwzx

第十九条  监督申诉

重庆科技大学纪检监察室

1.联系电话:023-65022134

2.邮箱:jjsb@cqust.edu.cn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机构或个人从事代办招生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以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公布内容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依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相应内容,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授权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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