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桂林医学院招生章程,附办学层次和录取规则

桂林医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桂林医学院,部标代码:10601,英文名称:“Guilin Medical University”;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致远路1号(临桂校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109号(东城校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乐群路20号(乐群校区)。

第三条  本校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设有博士研究生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普通本科教育、高职专科教育、来华留学生教育及成人高等教育。

第四条  按学校规定,完成学业且达到毕业条件学生,获得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根据不同专业授予医学、理学、管理学、工学、法学等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高职专科招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由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是学校常设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是:根据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省招生考试院的有关文件和实施细则,制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施招生录取工作,按相关规定主动公开各类招生数据和信息等。

第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各省招生考试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实施细则,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录取工作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安排及录取办法进行,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按照学校网站本专科招生网页公布的“2024年招生专业选考科目(通用版)”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有关加分与降分计入总分进行投档的政策规定,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投档成绩相同,则按同分排位先后顺序)录取。

第十一条  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投档考生,学校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照排序及投档规则,结合其所报专业志愿进行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另,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投档,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  因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本校各专业的外语必修课程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须达到英语课程合格标准方可毕业,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  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医药学人才培养和医药类专业就业、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对考生身体状况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医药类相关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斜视考生;不录取嗅觉迟钝、口吃考生;不录取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考生。

(二)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以及面部有缺陷的考生谨慎填报我校医药类专业。

(三)患有重症、难治性癫痫、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我校不予录取。

(四)护理学(本科)、护理(高职)专业要求女生身高不低于155cm,男生身高不低于160cm;助产学专业限招女生,要求身高不低于155cm。如未达以上要求,请填报我校其他专业。

对不符合以上招生体检标准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第十  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面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预科阶段集中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指定高校的预科学院学习一年。学习期满,考核合格者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到我校本科专业学习(分流的本科专业选考科目必须与高考选考科目相符),入学后与本校当年录取的本科新生享受同等待遇。

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分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生和少数民族预科生两类。其中,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生,招生对象主要为广西壮族自治区60个老、少、边、山、穷县(区、市)农业户口的应届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生,招生对象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考生,根据规定按学年收取学费。

第十条  民族班专业招生对象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考生,在本科普通批录取。

第十条  临床医学(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专业,属于国家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该专业单设志愿,只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录取后须与我校签署教育协议,与服务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到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方可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  为维护招生计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阳光招生”要求,已被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退档,入学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专业调整。如确有转专业需求,入学一年后按照《桂林医学院本科、高职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依据上级部门批复最新标准执行,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全日制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入学时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预缴学费,每学年末根据学生实际修读情况结算学费;全日制高职(专科)专业实行学年制收费。

预缴学费标准为:

(一)本科专业:5040-7500元/学年。

(二)高职(专科)专业:7000-7500元/学年。

住宿费标准为:

(一)标准化公寓式宿舍4-6人间:1250-1750元/生.学年;

(二)非公寓式宿舍6-12人间:750-1050元/生.学年;

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楼栋及房型标准收费。最终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档案资料查证及翻译费10元/人次;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网络服务费1.5元/小时,30元/月;伙食费自愿入伙,据实结算;校医院诊疗费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收取;军训服装费用按照学校招标价收费,到校后自行购买。

(二)代收费:体检费75元/人;超定额水电费,按照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380元/人(2023学年医保缴费标准,仅供参考,按政府部门实际参保标准收取)。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二十  康复治疗学专业(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以下简称“中高计划”,与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2+2联合培养,学分互认,双学士学位,第三、第四学年须赴澳大利亚学习攻读学位)、智能医学工程专业(中高计划,与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2+2联合培养,学分互认,双学士学位,第三、第四学年须赴澳大利亚学习攻读学位),费用主要分为三部分:

(一)在我校学习期间,实行学年制收费,康复治疗学专业(中高计划)6480元/学年、智能医学工程专业(中高计划)6480元/学年,学生在国外高校学习期间仍须按以上标准向我校缴纳学费。

(二)项目方(北京中教人文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将向学生收取项目服务费,标准为43000元人民币/生。费用分两次收取:第一次于新生入学注册报到时收取28000元人民币/生(费用包含项目管理费、雅思强化等衔接课程费。无论学生是否出国,该费用不予退还);第二次于学生在获得外方学校录取信后10个工作日收取15000元人民币/生(费用包含外方高校申请费、签证指导费以及境外服务费。若学生未能获得留学签证,该费用全额退还)。

(三)在外方高校交流学习期间外方高校的学费、生活费由学生自行承担,其中康复治疗学专业在麦考瑞大学学费约35,400澳元/学年,智能医学工程专业在昆士兰大学学费51,200澳元/学年,在澳大利亚生活费约28000澳元/学年。(注:以上数据为2023年标准,仅供参考。实际费用届时以外方大学转入学习通知书为准,如需修读语言课程或联合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费用另计。澳元兑人民币汇率约为1:4.8)

 第二十  教材费

各专业教材统一到教材服务中心自愿购买。

第二十 其他费用

个人学习用品、生活用品自备。

第二十  学校专业介绍、奖助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或访问我校官网本专科招生网站。

第二十 咨询、联系方式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致远路1号桂林医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邮编:541199

电话:0773-5895160  传真:0773-5895160  

0773-5581890(录取期间)  投诉电话:0773-5895235

网址:http://www.glmc.edu.cn

E-mail:zsb@glmc.edu.cn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学校之前有关招生工作的章程、要求、规定等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之前条款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桂林医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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