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沧州交通学院202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沧州交通学院章程》,结合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沧州交通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沧州交通学院(英文名称:Cangzhou Jiaotong College,标识码:4113014202)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其前身是由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国家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北京交通大学于2008年举办的独立学院——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学校于2020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更名为沧州交通学院,现有在校生2万余名。学校位于渤海之滨——英雄城市河北省黄骅市,地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沧州渤海新区,占地1200亩,总建筑面积39万平方米,校园环境优美、设施完备、功能齐全,2010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授予“河北省园林式单位”称号、2013年入选教育部学信网公布的“全国大学生满意度50强高校”。学校专业设置以北京交通大学优势学科为基础,紧跟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结合京津冀和环渤海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有10个学院,开设37个本科专业,形成了以轨道交通类专业为特色,工程类、信息技术类、管理类专业为优势,工、管、经、文、艺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学科群。学校现有省级一流本科专业3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4个,省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1门,省级一流本科立项建设课程7门,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3门。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沧州交通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沧州交通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由校长、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校领导任组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落实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并组织开展各项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年度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
5.组织实施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组织协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等工作;
7.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8.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发展定位,并综合考虑国家政策与导向、生源质量以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本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2024年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学校招生信息网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在编制招生计划时,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编制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比例预留少量招生计划,用于录取平行志愿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超过计划数提档且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或调节部分地区生源不平衡的情况。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的招生对象为:参加202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十一条 学校的外语教学为英语(请小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大投档比例(顺序志愿不超过120%,平行志愿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高考加分政策,按考生的投档成绩实施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在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进档的思想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在除内蒙古以外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有投档校验位的省区含投档校验位,有同分排位的省区认可同分排位)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和分配专业;在内蒙古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对于进档的普通类同分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依次排序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录取;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则进行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 学校认可各省的艺术类专业投档规则,认可各省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依据。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对已投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各省综合成绩录取(无综合成绩的省份按文化总成绩录取),同分考生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加分)、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择优录取。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对已投档考生,按照高考文化总成绩录取,同分考生依次比较专业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英语、商务英语专业仅限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1.所有专业均不录取体检结论符合《意见》第一条的考生。
2.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专业不录取体检结论符合《意见》第二条第1款(色弱)、第二条第2款(色盲)、第二条第3款(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其中任意一款的考生。
3.交通运输、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不录取体检结论符合《意见》第二条第2款(色盲)、第二条第3款(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其中任意一款的考生。
4.工商管理、财务管理、物流管理、工程管理、金融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工程造价不录取体检结论符合《意见》第二条第3款(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教育部及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收费标准不同,详见《2024年新生入学指南》。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奖助体系,设有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多项资助政策,以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在新生报到时设置绿色通道,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五条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317-8887322, 0317-8887323
学校网址:www.czjtu.edu.cn
招办网址:zsb.czjtu.edu.cn
通信地址:河北省黄骅市学院西路2009号
微信公众号:czjtxyzsb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沧州交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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