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科技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北京金融科技学院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金融科技学院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办学类型:民办高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颁发北京金融科技学院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南路甲一号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领导小组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招生办公室等组建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分省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录取等事宜。
第七条 实施机构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监督机构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纪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招生委员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及各省考试院协商,同时参照我校各省历年招生情况制定学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将艺术类不超过15%,普通类不超过1%的计划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1.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分数优先(认可加分)按总分由高到低依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志愿顺序靠前、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语文、数学、外语。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3.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艺术类专业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批次录取,文理兼收,不限定选考科目。
(2)使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艺术类专业,在考生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和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据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和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进行投档,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成绩同分考生,按照省级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者。
(3)录取专业时,按照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特殊规定的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原则进行录取。
4.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5. 往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有关规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专业录取无语种要求、无单科成绩要求。学校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2024年我校所有专业学费、住宿费标准统一。
学费:79800元/学年;
住宿费:8000元/学年。
第十四条 学校为家庭困难的大一新生开设绿色通道,确保每一位学生能顺利入学;为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在学期间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金等多种奖励和资助。学校可协助家庭困难的学生申请生源地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规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北京金融科技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10-69597736;69597746传真:010-69599901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南路甲1号 邮编:101118
招生网址:http://zs.canvard.net.cn/
学校微信平台:jhxy010
第十七条 学校的有关招生政策及录取结果等将及时在招生官网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或电话咨询招生办公室。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金融科技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金融科技学院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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