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及甘肃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六条 学校代码:11806。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高等专科学校。
第九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十条 颁发毕业证书学校名称: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确定招生计划,研究解决学校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全面负责招生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负责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录取等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结合办学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最终下达的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录取工作全部通过计算机远程网上进行。按照“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省级教育考试院按规定的批次及办法、依据公布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及高考志愿,遵循“平行志愿投档”方式,按实际情况向高校进行投档。投递院校志愿时按照“分数优先,遵从志愿”的原则。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时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八条 院校专业录取规则:
1.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分数优先、遵从志愿”的原则,依据专业计划、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照顾加分)、专业志愿等,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分配专业。所报专业均录取不上时,服从调剂者调剂到其他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退档。
2.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以考生专业成绩为主,按照“分数优先、遵从志愿”的原则分配专业。
第十九条 各专业原则上按已公布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或取消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经首轮投档后未录满的专业,则征集志愿再投档,直到录满为止。如果部分专业征集志愿仍未录满,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所有专业外语语种均要求为英语,建议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困难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改委(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学费45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舞蹈表演、艺术设计)学费5000元/学年,住宿费:6至5人间900元/学年;8至7人间800元/学年。
第二十三条 助困、奖优政策
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以“奖、助、贷、补、勤、减、免、缓”及“绿色通道”为主的“八位一体”学生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均有机会享受以下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
(一)国家奖、助学金:按甘肃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和评选条件评审,每学年评定一次,其中: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500元/年、二等3300/年元、三等2000元/年)。
(二)学校综合奖学金:学校为鼓励品学兼优积极上进的学生,设立学校综合奖学金。奖项按学年分等级评审,奖金900—2000元。
(三)单项奖学金:在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竞赛活动中获得奖项的学生,均可申请学校单项奖学金,奖金600元—3000元。
(四)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受理并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五)勤工助学: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计发筹金予以资助。
(六)服兵役学生国家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七)“绿色通道”和免学费: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通绿色通道,帮助其顺利入学,对特殊困难学生实行免学费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我校招生就业工作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唯一部门,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甘肃省成县河东区陇南路34号
邮政编码:742500
联系电话:0939-3203309(招生就业工作处招生办公室)、0939-3201436(校办)
传真:0939-3201436
学校网址:http://www.lntc.edu.cn
电子信箱:lnszzsb@163.com(招生就业工作处)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由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专题:
#陇南师范学院
声明:网站中发布的内容转载于网络,文章中如有涉及到广告信息请自行甄别。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管理员,第一时间删除!发布者:王老师,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lookwechat.com/337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