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称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
2.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主管部门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办学情况
1.学校层次:专科
2.办学类型:公办
3.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凡通过高等职业教育统招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在校期间圆满完成学业要求,正常毕业,由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统一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5号(南校区),邮编100029;北京市昌平区南口路32号(北校区),邮编102200。
第五条 招生依据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领导小组 学校设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全校招生工作。
第七条 实施机构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招生政策的执行。
第八条 监督机构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根据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各招生省份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学校近年来各招生省份招生计划落实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各招生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学校无预留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1.调档比例依据各招生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2.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照各招生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进行录取,无规定的按照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照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予以退档。
3.认可各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加分政策,考生政策性加分计入投档成绩,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
4.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招生省份,按照其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5.特殊省份按照其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6.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和往届生限制。
7.如某专业的录取考生人数不足学校规定的开班人数,将根据考生意愿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调剂至其他专业录取。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考生外语语种不限。各招生专业公共外语仅开设英语课程。
2.单科成绩要求:无
3.体检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部分专业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如下:
(1)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专业、护理专业、学前教育专业、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要求身心健康,无精神类疾病,无色盲、色弱、斜视、弱视、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肢体或躯体残疾、功能障碍等;
(2)安全技术与管理专业、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专业、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专业、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
(3)不建议残疾考生报考工科专业。
4.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要求:无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5.其他要求:无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1.高职各专业学费均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
2.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人每学年900元–1200元。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1.学校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和学生困难补助。
3. 学校设有校内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要求
1.根据各专业课程设置及实训室的配备情况,上课地点南、北校区统一安排。
2.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已经报到的新生进行复查,对其中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4941605、010-64941527
监督电话:010-801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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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网址:www.bvclss.cn/pc/zs/index
第十七条 其他
1.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考生应依据高考招生政策独立填报志愿,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任何关于考生能否录取的预测,都不属于本校的录取承诺。
第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4年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生办公室设在南校区北楼107室。
专题: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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